再生能源憑證規費收費作業問答集
Q:為何再生能源憑證要收費?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應業務需要,並基於行政成本考量,「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施行,截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底已核發九萬多張憑證,人事與行政成本漸增,故增訂相關規費之收取。
Q:憑證規費類別有哪些?
再生能源憑證案場申請需繳評鑑費、再生能源憑證核發需繳審查費、再生能源憑證讓與需繳服務費。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自109年7月1日起將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3條計收相關規費,規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 審查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 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 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Q:憑證甚麼時候開始收費?
自109年7月1日起,屬免徵對象者若有進行憑證交易,憑證移轉時須補繳憑證審查費及案場評鑑費,憑證中心才會進行移轉。
Q:那些條件符合免徵對象?及免徵期間?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揭旨:
-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憑證驗證之評鑑費及審查費予以免徵:
- 係機關、學校或立案之社會團體,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其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裝置容量50瓩以下,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前開符合免徵資格之申請人,如於免徵期間內取得憑證且有讓與前揭憑證之行為時,自憑證讓與日起應依規定計收評鑑費及審查費,且應補繳憑證讓與前免徵期間之評鑑費及所讓與憑證之審查費。
- 前揭檢驗規費予以免徵之期間:109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Q:何時會收到繳費通知單?
- 案場評鑑費:憑證中心收到案場同意查核表單後, 3-5個工作天會建立電子繳費單並透過電子郵件寄發。
- 審查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
- 服務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
Q:繳費有截止日期嗎?
- 繳費單上會註明截止日期,請諸位於時限內繳納完畢。
- 各類收費
- 評鑑費:收到繳費單後90天內須繳納完畢,若要延長須向憑證中心申請,得展延一次(90天)。
- 審查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當月月底前須完成繳費。
- 服務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當月月底前須完成繳費。
- 憑證中心於繳費截止日前三天尚未收到繳款證明,中心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
Q:未繳納規費或延遲繳費有何影響?
- 評鑑費:若未繳費則不會進行案場查核,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現場查核,憑證中心會取消此次申請。
- 審查費:未繳審查費,則不予核發憑證;若延遲繳費,則會延至繳費後之次月進行核發憑證。
- 服務費:未繳費則不予移轉憑證;延遲繳費則延遲移轉作業時程。
Q:繳費方式為何?如何進行繳費?
3項規費:評鑑費、審查費、服務費可依照下列方式進行繳費:
- 臨櫃繳納,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1樓(報驗發證大樓)
- 匯款資訊:
戶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匯款銀行:台灣銀行(代號004)武昌分行(代號2363)
匯款帳號:236031007704
匯款後將繳款證明以E-Mail通知憑證中心:trec@bsmi.gov.tw
Q:繳費後是否有收據? 何時會收到?
繳費後會開立收據,確認收到款項後次月15日或月底前統一寄出。
Q:本單位案場裝置容量較小,再生能源憑證費用可不可以預繳?
目前審查費/服務費可以進行預繳,案場裝置容量在100KW以下,建議預繳300元,裝置容量超過100KW以上,建議預繳1,500元。
Q:我想選擇預繳,如何進行申請?
自109年7月1日起以E-Mail通知憑證中心:trec@bsmi.gov.tw並告知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案場名稱、裝置容量、聯絡方式,經確認後會開立預繳繳費單。申請後於次期生效。
Q:本單位具有多個憑證案場,相關費用可否合併帳單?
繳費係針對個別案場,暫不合併案場費用;惟繳費通知單與收據之寄發郵件可合併處理。憑證中心會持續精進收費機制,讓各單位繳費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