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宇涵/台灣經濟研究院
現行大型商業標準顧問公司多採用ISO 14064-1作為協助企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標準,2018年底發布的新版「ISO 14064-1:2018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之量化與報告規範」更詳細提供了溫室氣體計算的量化、監督、報告及確證或查證之清晰度與一致性,並納入相當多的量化參考資訊於附錄中,以解釋或應用於該標準;其中的附錄E規範了電力排放的量化應使用所在地基準(location-based)的方式量化,且得增以市場基準(market-based)量化來呈現,亦即ISO認為企業或組織必須提交所在地基準的量化數據,但可另外提供市場基準的結果作為參考。
此外ISO 14064-1:2018也提供了可用於市場基礎的契約工具之品質準則(Quality Criteria),作為商業標準公司自行評估,其準則內容如下表 1。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為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RI)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範疇二指引的合格契約工具,對照表 1與表 2 WRI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範疇二指引中提供的契約工具品質準則的1至5項大致相同,故台灣再生能源憑證與ISO 14061-1:2018的品質標準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為其合格的契約工具。
當採購契約工具以為電力時可使用市場基準法,惟該契約工具須符合以下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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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ISO 14064-1:2018
所有被用於以市場基準(market-based)方式進行範疇二(Scope 2)計算的契約工具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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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用事業對應的排放係數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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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業從發電設備直接購買電力或使用所在地(on-site)產生電力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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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採用市場基準(market-based)方式使用任何契約工具時需: |
需提供校準過、表示沒有被宣告或被分配予全體民眾電力之溫室氣體強度的殘差係數(residual mix)讓消費者進行範疇二(Scope 2)計算,或是由報導個體揭露殘差係數不存在的事實。 |
資料來源:WRI、WBCSD,台灣經濟研究院彙整。
若企業持有台灣再生能源憑證,且欲展現憑證的環境效益並應用於自願性環境資訊揭露問卷中,則須確定合作之商業標準公司採用何種標準,若為ISO14064-1:2018,由於ISO強制出具所在地基準結果但得以另外呈現市場基準量化的結果供參,因此亦建議企業或組織主動與合作之商業標準公司要求進行雙重報告(dual reporting),亦即分別以市場基準與所在地基準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提供兩種量化方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