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宇涵/台灣經濟研究院

ISO 14064-1簡介與T-REC應用

現行大型商業標準顧問公司多採用ISO 14064-1作為協助企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標準,2018年底發布的新版「ISO 14064-1:2018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之量化與報告規範」更詳細提供了溫室氣體計算的量化、監督、報告及確證或查證之清晰度與一致性,並納入相當多的量化參考資訊於附錄中,以解釋或應用於該標準;其中的附錄E規範了電力排放的量化應使用所在地基準(location-based)的方式量化,且得增以市場基準(market-based)量化來呈現,亦即ISO認為企業或組織必須提交所在地基準的量化數據,但可另外提供市場基準的結果作為參考。

此外ISO 14064-1:2018也提供了可用於市場基礎的契約工具之品質準則(Quality Criteria),作為商業標準公司自行評估,其準則內容如下表 1。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為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RI)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範疇二指引的合格契約工具,對照表 1與表 2 WRI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範疇二指引中提供的契約工具品質準則的1至5項大致相同,故台灣再生能源憑證與ISO 14061-1:2018的品質標準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為其合格的契約工具。

表1:ISO 14064-1契約工具之品質準則

當採購契約工具以為電力時可使用市場基準法,惟該契約工具須符合以下準則:
  • 表述與發電機組相關的資訊以及發電機的特性。
  • 確保獨立的宣告。
  • 由報告實體(或其代表)追蹤(tracked)和贖回(redeemed),註銷或取消(canceled)。
  • 盡可能接近此契約工具被應用的時間區間,並包括相應的時間跨度。
  • 如果電網相互連接,則在國內生產,若不相連,則需在市場邊界(market boundaries)內生產。

資料來源:ISO 14064-1:2018

表2:範疇二(Scope 2)品質準則

所有被用於以市場基準(market-based)方式進行範疇二(Scope 2)計算的契約工具需:
  • 以所產生電力的單位表述其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
  • 為登載此特定發電數量之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聲明的唯一工具。
  • 由報導個體(reporting entity)或由其代理人追蹤(tracked)、贖回(redeemed)、註銷(retired)或取消(canceled)。
  • 盡可能接近在此工具被應用的能源消費期間發行或贖回。
  • 來自於報導個體的電力消費操作所在地及工具被應用的市場。
此外,公用事業對應的排放係數需:
  • 基於公用事業出售的電力計算,並代理其客戶將出售電力所對應的憑證註銷。
  • 若來自於再生能源設施所產生電力,其原有屬性已(透過合約或憑證)出售,則需以公用事業的殘差係數(residual mix)或供應業者所特有的排放係數作為這些再生能源設施所產生電力的溫室氣體屬性。
此外,企業從發電設備直接購買電力或使用所在地(on-site)產生電力需:
  • 確保所有契約工具表述的排放宣告只被移轉到報導個體。
  • 沒有其他形式工具表述對應於這些已經有合約電力的排放宣告發行給其他終端需求者。
  • 這些設施所產生電力不應該登載溫室氣體排放率宣告交付給公用事業使用,例如為了移轉或使用宣告。
最後,在採用市場基準(market-based)方式使用任何契約工具時需:
需提供校準過、表示沒有被宣告或被分配予全體民眾電力之溫室氣體強度的殘差係數(residual mix)讓消費者進行範疇二(Scope 2)計算,或是由報導個體揭露殘差係數不存在的事實。

資料來源:WRI、WBCSD,台灣經濟研究院彙整。

若企業持有台灣再生能源憑證,且欲展現憑證的環境效益並應用於自願性環境資訊揭露問卷中,則須確定合作之商業標準公司採用何種標準,若為ISO14064-1:2018,由於ISO強制出具所在地基準結果但得以另外呈現市場基準量化的結果供參,因此亦建議企業或組織主動與合作之商業標準公司要求進行雙重報告(dual reporting),亦即分別以市場基準與所在地基準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提供兩種量化方法的結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