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冠荃/台灣經濟研究院
隨著全球許多國家紛紛設立淨零排放目標,國際廠商也逐漸要求供應商需制定相關之減碳策略或參加相關倡議活動。而歐洲議會於2022年6月通過世界上第一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法規。其中產品碳含量是碳邊境調整措施的基本要素,意即產品於歐盟境外生產時所產生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須納入計算,且後續將考量納入間接排放於產品碳含量之計算。以下將針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以及歐盟議會提出之草案建議修正方向以及歐盟現行之直接排放計算方式進行介紹。
於2021年7月14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正式公佈CBAM草案,CBAM與現行EU ETS制度相比是將減碳目標延伸至進口商品,確保進口商與歐盟境內製造商負擔同等的減碳義務,達到防止溫室氣體隱含在被規範的產品並於進口到歐盟關稅區時所造成的碳洩漏風險之目的。隨後於2021年12月21日歐盟議會對CBAM草案提出修正提案建議,該提案後續將交由歐盟理事會(EU Council)進行立法審查。
原先CBAM草案實行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23-2025年:蒐集進口商品隱含排放及相關資訊;第二階段為2026-2035年:正式施行CBAM,並基於Fit-for-55法案 ,逐步降低免費配額許可;2036之後:免費配額許可退場,而歐盟議會提案建議則是將各階段時程進行提前,第一階段更改為2023~2024年,第二階段更改為2025~2028年,第三階段為2029年後CBAM全面實行,碳邊境修正案除對實行階段以及管制產品進行建議,對於CBAM主管機關、CBAM碳稅計算方式等也提出修正建議,整理後之對照表如表 1所示。
項目 |
歐盟執委會 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 |
歐盟議會 碳邊境調整機制修正提案 |
CBAM 實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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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由歐盟各國自行成立主管機關。 | 由歐盟統一設立專責主管機關(CBAM Authority)。 |
管制產品 | 水泥、肥料、鋼鐵、鋁、進口電力等簡單商品。 | 新增有機化學、氫以及聚合物,且對於原先提及之管制產品其終端產品也將納入管制範疇。 |
隱含排放定義 | 為產品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直接排放。 | 為產品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直接排放加上間接排放。 |
CBAM 碳稅計算 |
每噸產品於製造過程中產生溫室氣體排放(噸)ⅹ產品進口歐盟噸數ⅹ每周EUETS平均價格-於生產國已支付之碳稅價格 | 【每噸產品於製造過程中產生溫室氣體排放(噸)-歐盟境內對每噸產品之免費排放配額】ⅹ產品進口歐盟噸數ⅹ每周EUETS平均價格-於生產國已支付之碳稅價格 |
資料來源:台經院研究整理
產品碳含量是CBAM制度計算產品製造過程中排放溫室氣體的重要因素,而目前CBAM草案對於隱含排放定義為產品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直接排放,根據歐盟提出之監測與報告條例(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MRR)溫室氣體排放可運用計算導向法(Calculation based approaches)、測量導向法(Measurement based approach)、備用法(Fall back approach)、各種計算組合法(Combination of approaches),以上述四種方式進行溫室氣體直接排放計算。
其中計算導向法為依據燃燒排放或質量平衡進行排放計算,測量導向法則是進行連續監測或間歇採樣方式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數據收集。備用法為企業應無相關監測技術或監測技術成本相當昂貴時,歐盟監測與報告條例允許業者每年提交不確定性報告以證明監測之不確定性。各種計算組合法則是於各項數據無資料間隔(data gap)或重複計算之前提下允許企業將前述三種方式進行搭配使用。
有鑒於歐盟議會提案建議使CBAM有可能將執行時程縮短且於CBAM正式執行時便將間接排放納入盤查,建議我國政府應進行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及歐盟電源證明(GO Certificates)的一致性研究,以因應歐盟CBAM未來正式法案。同時也建議政府應輔導台灣出口企業,施作產品碳含量第三方盤查,與此同時建立國家級之產品碳含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