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冠婷/台灣經濟研究院
全球正處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代,各國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以促進能源多元化及自主供應,打造綠能低碳環境為目標,我國為加速再生能源推展,經濟部於2017年起先後完成《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啟動台灣再生能源市場,全面開放再生能源可透過直供、轉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由買賣。
為促進用電大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活絡綠電交易市場,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新增用電大戶義務相關規定,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據此,經濟部已於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稱用電大戶條款)。
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如圖1),(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者,辦法生效2年後(即2023年起),每2年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10%;(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4)有5年緩衝期;(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20%;若義務人於4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90%以上者,得減免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40%義務量減免。相關義務量計算如(表1)及(表2)所示。
資料來源:KPMG
2023年達成 早鳥8折 |
2024年達成 早鳥9折 |
2025年達成 | |
義務裝置容量 | 400kW | 450kW | 500kW |
計算公式 | 5,000*10%*20% | 5,000*10%*10% | 5,000*10% |
資料來源:台經院
2023年達成 早鳥8折 |
2024年達成 早鳥9折 |
2025年達成 | |
義務裝置容量 | 300kW | 350kW | 400kW |
計算公式 | (5,000*10%*20%)-100 | (5,000*10%*10%)-100 | (5,000*10%)-100 |
資料來源:台經院
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4種方法供業者選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若考量4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1)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2)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3)設置儲能設備或(4)繳納代金。「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但沒有電費額外支出甚至可節約電費支出。若採用「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若企業在購售電合約談判上具有一定議價能力,則具備優勢。「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繳納代金」相較於其他方式所需額外支出費用較高,亦有減損企業形象之可能,企業較不可能採取此途徑。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圖2)。
資料來源:KPMG,台經院更新
再生能源憑證代表再生能源發電對有利於環境屬性的產權,可視為一種綠電身分證明,也是一種綠電履歷。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第6條第1項與第10條第2項規定,若義務者採用「自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履行方式,且該案場有申請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則可確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期間發電功率平均值是否達成80%;若義務者採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可透過憑證的管理精確掌握再生能源電力轉供至特定電號之電力來源,協助達成義務認定,除此之外,憑證不僅可使用電大戶符合法律規定,亦能將所持有之憑證應用於CDP、RE100、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計算等鏈結項目。
再生能源是未來企業國際競爭力及重要生產要素之一,建議企業可即早布局並參與綠電市場,台灣政府透過推動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促使電力用戶提升綠電使用比例,提升企業產品的環境價值,增進國際市場競爭力,擠身國際綠色供應鏈,邁向永續發展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