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媒合說明會」高雄場會議問答

最新消息
更新時間 : 2024-05-03 02:43:48

一、說明會時間: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二、問與答:

Q1 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再生能源設備案場,請問是否可以透過購買憑證來當作購買綠電的證明?
A1 是的,如果公司沒有再生能源設備案場,即可透過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來作為購買綠電的證明。
Q2 請問再生能源憑證之價格為?
A2 平均價格是一張1,400元,但由於買賣價格憑證中心並不介入,而是由買賣雙方去議定,目前現階段成交價每一度電約落在1.1到2元之間。
Q3 請問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後,該如何使用於企業社會責任或宣告?
A3 可以透過企業社會責任宣告或是自我宣稱的方式,來宣告公司於生產過程中皆使用綠電。
Q4 由於目前案場多數已躉售給台電,請問如果日後憑證交易價格越來越高,若先前已與台電簽訂之躉售契約,是否可以中途解約轉而申請再生能源憑證呢?亦或只有新設案場才可以申請呢?
A4 日後電業法的規範為,若要賣電給用戶,則一定要是發電業,如果是之前已經簽約自發自用且全額躉售之案場,則要先與台電解約,再至管制機構申請轉換成發電業者,才可將綠電透過轉供賣給用戶。
Q5 請問如果是自建案場,並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20年之躉售契約的情形呢?
A5 此種狀況則為自用發電設備,若自用發電設備已與台電簽訂20年之躉售契約,而日後想要把電賣給用戶,第一步需要先與台電解約,再至管制機構申請轉換身分變成電業,相關規範及申請流程可參考電業登記規則;而成為發電業後,亦需注意電業法之相關責任與規範。
Q6 有關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中規定,用電契約容量8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需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想請問這規定可透過購買憑證來達成嗎?
A6 本局已與臺中市政府經發局詢問過,該局目前是以設置設備為優先,亦會考慮日後將憑證納入規定。
Q7 若公司登記是在台南,而工廠則設置在高雄,請問要以何處名義去申請憑證呢?
A7 憑證是以總公司名義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而憑證中心則會到高雄工廠進行查核。
Q8 針對用電大戶規定要設置10%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亦或者選擇購買憑證,想請問有關這兩個方案該如何評估,才知哪項對公司比較有利?
A8 現階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仍在審議中,其中規範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是購買相對應的再生能源憑證,設置容量單位是kW,而再生能源憑證則是用度計算,須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子法中對於度數轉換如何訂定,才能得知兩者之間的換算方式。
Q9 想請問是不是購買綠電即可取得再生能源憑證呢?
A9 現階段對於直轉供則是採電證合一的方式,透過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訂買賣雙邊合約,並由發電業向管制單位申請轉供,而發電業所發的電則會由台電的電網轉供給用戶,另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向憑證中心所申請的憑證也會一併移轉給用戶。
Q10 請問憑證是否類似碳權?而再生能源憑證所建議之售價,是由標準局訂定,還是會由市場機制來運行?一張憑證可否多次交易呢?
A10 憑證價格目前皆由買賣雙方來議定,至於本局建議以每張新臺幣1,000元至2,200元,只是參考價格並非限制價格。國內目前碳權的管轄單位為環境部,然憑證則可以作為外購電力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的依據。目前憑證讓與是以一次為原則,A公司購買後無法再讓與給B公司,但母公司為購買者,則可以再自由分配予子公司,這是為了保障憑證不被重複使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