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一、緣起

配合臺灣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與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擴大再生能源使用成效,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20%目標,在106年1月26日總統公布電業法修正條文,已正式啟動國家能源轉型,開放綠電直供及轉供,以及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由買賣。而Microsoft、Google、Apple等國際企業承諾使用100%再生能源,要求供應商使用再生能源,帶動國際綠色供應鏈。受到國際綠色供應鏈鼓勵企業大量使用再生能源,國內企業對再生能源憑證需求日益漸增;國際間主要國家已建立相關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提供企業使用再生能源之證明。

行政院為落實國內能源轉型發展,指示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建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標準檢驗局透過創新產業旗艦計畫之「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發展計畫」執行驗證業務,預期可刺激臺灣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為了快速因應各界對憑證的迫切需求,標準檢驗局規劃了「再生能源憑證」,可視為一種綠電身分證明,也是一種綠電履歷,透過憑證的管理可追溯用戶購入或使用綠電之電力來源,為綠電的使用掛保證。標準檢驗局於106年4月21日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憑證中心)、於106年5月19日發出我國首批「再生能源憑證」,並於106年6月12日公告「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同年10月27日發布《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是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環節,以及綠能發展的加速器,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也邁入了嶄新的里程碑。

二、示範目的及示範期間

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架構包括憑證中心、供給者、需求者、媒合機構等。本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預期邀集有意願參與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之供給者、需求者、媒合機構等,協助其參與示範計畫,測試再生能源憑證中不同交易模式與類型及移轉管理機制,並測試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性,符合本計畫之交易應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發生並完成向憑證中心提出移轉至需求者之再生能源憑證帳戶之申請。本計畫將做為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機制完備前參與市場交易者之參考。

本計畫自實施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由憑證中心邀集再生能源憑證供者、需求者以及憑證媒合機構參與本計畫,並輔導促成供給者與需求者間之憑證交易,辦理相關申請與移轉業務。

三、示範對象與資格

(一) 再生能源憑證示範發行單位: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二)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已取得憑證中心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環境效益未經宣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三) 再生能源憑證需求者:具有再生能源憑證購買意願之法人(包括符合公司法定義之法人,以下同)、商業(依商業登記法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成立,以下同)、非法人團體或公部門等。

(四) 再生能源憑證媒合機構:具有媒合再生能源憑證交易意願之法人、商業或縣、市政府等。

四、示範計畫內容

(一)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

1.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向憑證中心遞交憑證出售意向申請書(含欲售數量及價格),憑證中心將於資訊管理平台公開憑證供給者之交易聯絡窗口。

2.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與需求者經媒合合意後,簽訂再生能源憑證買賣合約或相關讓與文件。

3.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依據合約或相關讓與文件向憑證中心提出憑證讓與申請,辦理憑證移轉至需求者之帳戶。

(二) 再生能源憑證需求者

1. 再生能源憑證需求者向憑證中心遞交憑證購買意向申請書(含欲購數量及價格),憑證中心將於資訊管理平台公開憑證需求者之交易聯絡窗口。

2.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與需求者經媒合合意後,簽訂再生能源憑證買賣合約或相關讓與文件。

3. 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向憑證中心提出憑證讓與申請後,憑證將移轉至需求者之帳戶。

(三) 交易方式

示範計畫全程期間,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及需求者,可透過資訊管理平台所公開之憑證供給者、需求者交易聯絡窗口,進行聯絡洽商,並由憑證中心輔導促成供給者與需求者間之憑證交易。有意願參與再生能源憑證媒合之法人、商業或縣、市政府,可檢附相關文件向憑證中心辦理登記,以利憑證中心登錄機構資訊。

附註

(一) 因憑證交易衍生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契據之印花稅(印花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等,須依相關法規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

(二) 對本示範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連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02-3343-2295,trec@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