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需先申請案場,案場通過後每月回報電量計算憑證張數。
操作步驟如下:
- 註冊會員帳號(送出會員申請後須等待2-3個工作天審核)
- 會員通過後填寫憑證申請書
-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將進行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案場通過後平台系統會寄發發電設備查核通過報告
- 案場通過後可開始每月回報電量
- 憑證中心根據電量換算憑證張數並開立繳費單
- 申請人待憑證中心審核後發證
自用發電設備若有餘電躉售的情形,憑證中心將針對自用電力部分核發憑證,躉售部分不會發憑證。
案場若有取得能源局設備登記,即可成為憑證中心憑證案場,並未限制案場裝置容量大小。
協助他人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可以『聯絡人』身份進行作業。但相關資料及掛名皆應為實際申請人,非代理人。
若外國人以個人身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可以其居留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若為企業身份,需提供公司變更登記。
再生能源發電案場取得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即可申請憑證。
- 憑證申請人為發電設備持有人即可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若發電設備承租於他人建物,需檢附與出租人的合約。
- 設備商若已將電力躉售給台電,不可申請憑證;若設備商未來想由躉售轉換至綠電交易市場,或電力自用,可申請再生能源憑證。
申請流程簡略為:
書審→現場查核→複審→核發設備查核通過報告。
如申請人已取得能源署設備登記,申請成為憑證案場時程為:書審約14天,現場查核則依照與查核人員約定時間,複審約14天後核發查核報告。
發證期間如下:
- 自發自用、自發自用餘電轉供自用:

- 自發自用餘電躉售、全額轉供自用
- 併網型直供、轉供:
※ 讓與人與受讓人皆需於移轉前繳交費用才會如期核發憑證 (讓與人:審查費;受讓人:服務費)
您可先提供能源局以下文件,暫作為設備證明文件,經我們現場查核符合,且補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後,本局將核發設備查核報告給您,並每月核發憑證。
- 第一型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
- 第二、三型自用發電設備:設備同意備案文件或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等證明文件影本
- 原則上為一年追蹤查核一次,但電量數據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得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設備追蹤查核;此外,若發電量有疑慮時亦會執行不定期電量查證。
- 相關規定請參考「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第八條 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
年度追蹤查核前仍會持續發證;年度追蹤查核亦須收取評鑑費。
若案場有調整發電設備或聯絡人資訊時,須向憑證中心填寫發電設備變更申請書(表TC-06),並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憑證中心將視變更程度,通知案場進行不定期查核作業。
- 自發自用、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自發自用餘電轉供自用:依據實際查核日起算。
*以查核人員拍攝之電表數值為起始值
- 獨立型直供、併網型直供、轉供案場、全額轉供自用:依據台電轉供起始日起算。
1.將電表送至標準檢驗局委託檢定機構進行檢測即可。
2.名單可至標準局官網(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1 )>申辦與查詢>度量衡業務申辦資訊查詢> 委託檢定機構查詢(MQ1207)>電度表
再生能源憑證具環境效益具體化的特性,可應用於溫室氣體盤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環保標章等,協助企業呈現其綠色企業一面,量化創造之環境效益。
惟使用再生能源憑證時,應瞭解各主管單位相關規範,國內外採用憑證之各獎項標章整理如下表:
獎項/標章 | 報名/使用時間 | 憑證應用方式 |
CDP(碳揭露專案) 環境資料揭露申報系統 |
參照網站公告 |
當廠商填寫年度問卷時依從CDP Technical Note: Accounting of Scope 2 emissions此份文件內容做為相關填答參考 |
(美國電子產品環境影響評估工具) |
參照網站公告 |
電腦/顯示器、電視、手機、影印機、伺服器五大類製造商,可利用T-REC作為臺灣設施所生產產品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採計於EPEAT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中 |
每年1-8月 為盤查日 |
使用綠電之企業可將其再生能源憑證,用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盤查計算間接能源使用的再生能源排放量。可參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4版」「下載專區 > 盤查登錄資訊 」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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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網站公告 |
企業填寫Reporting Spreadsheet文件中的Purchased RE分頁,可用T-REC填答做為使用綠電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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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開放問卷下載 7月23日截止收件 |
問卷中以再生能源憑證作為企業使用再生能源之計畫或承諾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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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截止收件 |
企業社會責任獎問卷中以取得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作為評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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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0月 開始自評 |
同意可藉由公布再生能源憑證應用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為各公司填寫評鑑時之參考範例,達成推廣再生能源憑證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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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 4/15-5/17 |
納入績效總表之提列項目: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張)/產生再生能源憑證(張),與問卷題目「能資源節用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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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網站公告(110年受疫情影響,暫停舉辦) |
實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是否有足資驗證之量化或質化佐證資料,提供實質減量量化數據,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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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作為「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之1.2適用範圍「製程或產品使用可再生能源」中再生能源種類與度數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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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網站公告 |
最佳ESG獎-C.環境管理:辦公室環保行動推行狀況暨已使用哪些再生能源,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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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納入機關綠色採購範疇之綠色產品第16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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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綠建築評估手冊-廠房類、基本型、舊建築改善類」將持有再生能源憑證納入再生能源指標評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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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綠色工廠標章審查文件─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自評表,針對創新思維指標群之去碳化創新作法指標評分項目納入「再生能源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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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規範電力排放的量化應使用以位置為基礎的方法,得再增以市場為基礎的方法量化呈現,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工具 |
因憑證交易衍生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契據之印花稅(印花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等,需依相關法規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
1.憑證交易之賣方須繳營業稅、所得稅。
2.印花稅是憑證移轉立約雙方(非政府單位)都要繳納。
3.若納稅主體為政府單位,應繳納營業稅,免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
※.參考資料:
1.財政部稅賦署「核釋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規定」 (請點擊)
2.中心網頁-最新消息:2019-09-04,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就其銷售依法課徵營業稅。
3.KPMG-太陽能電廠 - 相關交易稅賦解析:
https://home.kpmg/tw/zh/home/insights/2020/08/tw-solar-energy-transaction-tax.html
1.購買憑證方式:註冊會員後可自行與賣家接洽交易或透過憑證中心競標取得
2.讓與憑證的行政流程:買賣雙方完成憑證交易後,讓與人(賣方)需填寫憑證讓與申請,憑證中心會通知買賣雙方繳交規費,待中心收到規費後,即會移轉憑證給買方。
※會員申請說明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購買憑證>帳號申請教學─申請購證會員
※競標操作方式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購買憑證>再生能源憑證線上競標交易功能─買家購買憑證
- 目前綠電憑證無固定售價,價格多取決於市場機制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欲了解請直接詢問售電業者。
※綠電媒合刊登資訊請參考媒合交易專區>綠電媒合市集>我是買家
- 決標後平台不會公開成交價格。決標後,買家可得知自己是否得標與得標數量,賣家可得知自己商品有哪些買家出價及最終出價價格。
與再生能源憑證案場相關的規費有
(1)評鑑費(案場查核費用),半天4,000元;全天8,000元
(2)審查費(每個月發證):每張憑證3元
與再生能源憑證買家相關的規費有
(1)服務費(買憑證的費用):每張0.5元
再生能源憑證規費係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3條」收取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三、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1.發電業可委託多個售電業銷售綠電,但若欲參與本局綠電媒合專區販售,同一期間之綠電僅能由單一售電業販售,以避免商品重複銷售的情形發生。
2.憑證申請時,由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後續憑證核發按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轉供與用戶之轉供電量,核發至對應之購電會員帳號中。
- 再生能源憑證為電子憑證
- 記載憑證號碼、發電類型、發電度數、發電時間、持有人、發行日期,以及可追蹤之QRCODE。
※若為自發自用憑證則不會顯示用電電號
※會員申請說明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購買綠電(含憑證)>帳號申請教學─申請購電會員
※綠電媒合程序請參考文件下載區>綠電媒合市集>再生能源憑證綠電媒合市集指引
為保障交易雙方之權利,避免買方預登記需求量失真導致賣方損失,故要求買方繳交保證金,以確認買方實際需求量,待競標結束後,中心即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實際參與競標者;參與交易之賣方亦需通過憑證中心檢核發電案場設備與條件,以確保買方權益。
會員密碼需至少含大小寫英文及數字,且最少6碼。
若忘記密碼或想變更密碼,請您至憑證中心網站的「會員登入」,點選「忘記密碼」,填寫帳號及E-mail,系統即會寄送重製密碼連結給您,您點擊連結後即可重新設定密碼。
目前有以下兩個管道可處理:
1.請至憑證中心官網首頁>聯絡我們>問題反映留言問題,並提供您的單位、姓名、電子郵件和電話,中心同仁幫您查詢帳號後會email原帳號給您,收信後,請您至憑證中心網站的「會員登入」,點選「忘記密碼」,填寫原帳號及E-mail,系統即會寄送重製密碼連結給您,點擊連結後即可重新設定密碼。
2.使用原申請帳號之email聯繫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同仁,email至trec@bsmi.gov.tw中心同仁幫您查詢帳號後會email原帳號給您,收信後,請您至憑證中心網站的「會員登入」,點選「忘記密碼」,填寫原帳號及E-mail,系統會寄送重製密碼連結給您,點擊連結後即可重新設定密碼。
私下議約仍需申請帳號,以進行案場查核、憑證讓與及使用宣告等事宜。
1.為保障交易雙方之權利,避免買方預登記需求量失真導致賣方損失,故要求買方繳交保證金,以確認買方實際需求量。待競標結束後,中心即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實際參與競標者。
2.買方於綠電交易專區所登記的需求量是賣方綠電商品設計的依據,按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第六點,買方實際購得的數量係按價高者得機制,故交易電量結果與預登記時需求量不盡然一致。實際電量仍須依最終轉供量而定。
為保障交易雙方之權利,避免有哄抬價格之情事,競標過程中不會告知競標順位及競標數量,買方可以在決標時得知是否得標,及其得標數量。
1.目前憑證無固定售價,價格多取決於市場機制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欲了解請直接詢問業者。
※憑證出售刊登資訊請參考媒合交易專區>我要買憑證(憑證競標區)>我是買家
2.決標後平台不會公開成交價格。決標後,買家可得知自己是否得標與得標數量,賣家可得知自己商品有哪些買家出價及最終出價價格
- 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 5000KW 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排除非營利及服務社會性質的產業機構。
※目前能源署已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對於用電大戶有疑問可參考能源署網站或直接洽詢能源署。
- 根據能源署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應業務需要,並基於行政成本考量,「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施行,截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底已核發九萬多張憑證,人事與行政成本漸增,故增訂相關規費之收取。
- 案場評鑑費:憑證中心收到案場同意查核表單後, 3-5個工作天會建立電子繳費單,請至繳費系統下載。
- 審查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請至繳費系統確認繳費單並下載繳費。
- 服務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請至繳費系統確認繳費單並下載繳費。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揭旨:
-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憑證驗證之評鑑費及審查費予以免徵:
- 係機關、學校或立案之社會團體,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其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裝置容量50瓩以下,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前開符合免徵資格之申請人,如於免徵期間內取得憑證且有讓與前揭憑證之行為時,自憑證讓與日起應依規定計收評鑑費及審查費,且應補繳憑證讓與前免徵期間之評鑑費及所讓與憑證之審查費。
- 前揭檢驗規費予以免徵之期間:109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繳費單上會註明截止日期,請諸位於時限內繳納完畢。
- 各類收費
- 評鑑費:收到繳費單後90天內須繳納完畢,若要延長須向憑證中心申請,得展延一次(90天)。
- 審查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25天內須完成繳費。
- 服務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25天內須完成繳費。
- 憑證中心於繳費截止日前三天尚未收到繳款證明,中心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
- 再生能源憑證買賣雙方皆繳費後,始移轉再生能源憑證。
- 評鑑費:若未繳費則不會進行案場查核,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現場查核,憑證中心會取消此次申請。
- 審查費:未繳審查費,則不予核發憑證;若延遲繳費,則會延至繳費後之次月進行核發憑證。
- 服務費:未繳費則不予移轉憑證;延遲繳費則延遲移轉作業時程。
請參考文件下載區→繳費系統→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會員繳費指引
操作方式請參考文件下載區→繳費系統→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會員繳費指引
※收到繳費單的時候才可以進行溢繳
※待入帳後,系統將於 2 個日曆天內產生電子收據
※溢繳並無衍生利息
- 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每十五分鐘登錄電量數據。
- 非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 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登錄前期躉售電量及檢附前期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後登錄電量數據。
- 自發自用餘電轉供自用者,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 全額轉供自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登錄前期轉供電量及檢附前期電能轉供電費通知單。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由憑證中心每月與台電公司索取轉供電量並於系統登錄電量數據,後續由售/發電業者確認電量資訊。
(三)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續二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停止電量累計,於申請人登錄電量數據後,始重新累計電量。
※請至文件下載區參考「自發自用案場登錄電量教學」或「售電業與發電業確認電量教學」文件。
本局並無規範再生能源憑證之效期,建議您參考評比機構之要求或細部規範。
- 出售自發自用之憑證方式:可自行與買家接洽交易或刊登競標資訊
※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自發自用申請憑證>再生能源憑證線上競標交易功能─賣家刊登憑證出售訊息
- 讓與憑證的行政流程:您成功販售憑證後,請登入帳號填寫憑證讓與申請,憑證中心會通知買賣雙方繳交規費,待中心收到規費後,即會移轉憑證給買方。
※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自發自用申請憑證>再生能源憑證平台讓與教學─自發自用
登入網站會員後即可透過功能選單選取「再生能源憑證使用與宣告登錄」,點選「新增」即可逐項開始登錄,詳細之登錄畫面操作可至【文件下載區】中分類【購買憑證】參考「再生能源憑證使用與宣告指引」。
https://www.trec.org.tw/documents
您可參考本段文字來呈現使用再生能源憑證的情形
「…… 2020年購得經註冊認證之再生能源憑證(T-REC) 500 單位(或仟度),其中註冊機構為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證書編碼為17SP0100-U020000001~500,做為宣告OO金控XX營業處於2020年期間耗用傳統電力500仟度得以被抵銷二氧化碳之排放,並依循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之原則於CDP 問卷中揭露,陳述用於溫室氣體盤查範疇二(市場別) 之抵減……」
轉供為綠電的賣家,選擇透過台電公司的電網將綠電傳輸給綠電買家。詳細轉供規範您可至台電「電能轉直供服務資訊公開」網站瞭解。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為協助非電號持有者,取得再生能源電能及憑證,訂定之示範計畫
相關內容請參 單一電號多用戶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一) 憑證供給者,應為:
- 再生能源發電業
- 再生能源售電業
(二) 憑證需求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 具有憑證購買意願之法人、獨資或合夥之商號之電號持有人或使用人。
- 取得電號持有人同意參與本計畫
申請者需線上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
- 「再生能源憑證讓與申請書」線上填寫完成會自動產出(可參考「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附表TC-08)。
- 讓與文件(售電業與電號持有人或需求者之合約)。
- 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轉供契約。
- 需求者非單一電號多用戶之電號持有人時,應另檢附單一電號多戶之電號持有人與需求者間使用關係之契約節本,其應包含下列事項:
(1)雙方使用關係。
(2)用電之計算方式。
依照實際使用再生能源電力事實核發憑證予用用戶,多餘之綠電及再生能源憑證則由電號持有人使用與持有。
至少每三個月向憑證中心提交前三個月之用電度數資訊
建議採用虛擬帳號方式繳費較為方便,但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必須選用臨櫃繳款本中心也接受
提供帳戶如下:
戶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匯款銀行:台灣銀行(代號004)武昌分行(代號2363)
匯款帳號:236031007704
※匯款後須將繳款證明以E-Mail通知憑證中心:trec@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