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因憑證交易衍生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契據之印花稅(印花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等,需依相關法規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
1.憑證交易之賣方須繳營業稅、所得稅。
2.印花稅是憑證移轉立約雙方(非政府單位)都要繳納。
3.若納稅主體為政府單位,應繳納營業稅,免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
※.參考資料:
1.財政部稅賦署「核釋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規定」 (請點擊)
2.中心網頁-最新消息:2019-09-04,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就其銷售依法課徵營業稅。
3.KPMG-太陽能電廠 - 相關交易稅賦解析:
https://home.kpmg/tw/zh/home/insights/2020/08/tw-solar-energy-transaction-tax.html
與再生能源憑證案場相關的規費有
(1)審查費(文件書面審查費用):每案1000元
(2)審查費(每個月發證):每張憑證3元
(3)評鑑費(案場查核費用):半天4,000元;全天8,000元
與再生能源憑證買家相關的規費有
(1)服務費(買憑證的費用):每張0.5元
再生能源憑證規費係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3條」收取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每案新台幣一千元。
二、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應業務需要,並基於行政成本考量,「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施行,截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底已核發九萬多張憑證,人事與行政成本漸增,故增訂相關規費之收取。
- 案場評鑑費:憑證中心收到案場同意查核表單後, 3-5個工作天會建立電子繳費單,請至繳費系統下載。
- 審查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請至繳費系統確認繳費單並下載繳費。
- 服務費:原則上每月10號前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繳費通知單,請至繳費系統確認繳費單並下載繳費。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揭旨:
-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憑證驗證之評鑑費及審查費予以免徵:
- 係機關、學校或立案之社會團體,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其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裝置容量50瓩以下,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前開符合免徵資格之申請人,如於免徵期間內取得憑證且有讓與前揭憑證之行為時,自憑證讓與日起應依規定計收評鑑費及審查費,且應補繳憑證讓與前免徵期間之評鑑費及所讓與憑證之審查費。
- 前揭檢驗規費予以免徵之期間:109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繳費單上會註明截止日期,請諸位於時限內繳納完畢。
- 各類收費
- 評鑑費:收到繳費單後90天內須繳納完畢,若要延長須向憑證中心申請,得展延一次(90天)。
- 審查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25天內須完成繳費。
- 服務費:收到繳費單通知後25天內須完成繳費。
- 憑證中心於繳費截止日前三天尚未收到繳款證明,中心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
- 再生能源憑證買賣雙方皆繳費後,始移轉再生能源憑證。
- 評鑑費:若未繳費則不會進行案場查核,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現場查核,憑證中心會取消此次申請。
- 審查費:未繳審查費,則不予核發憑證;若延遲繳費,則會延至繳費後之次月進行核發憑證。
- 服務費:未繳費則不予移轉憑證;延遲繳費則延遲移轉作業時程。
請參考文件下載區→繳費系統→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會員繳費指引
操作方式請參考文件下載區→繳費系統→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會員繳費指引
※收到繳費單的時候才可以進行溢繳
※待入帳後,系統將於 2 個日曆天內產生電子收據
※溢繳並無衍生利息
建議採用虛擬帳號方式繳費較為方便,但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必須選用臨櫃繳款本中心也接受
提供帳戶如下:
戶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匯款銀行:台灣銀行(代號004)武昌分行(代號2363)
匯款帳號:236031007704
※匯款後須將繳款證明以E-Mail通知憑證中心:trec@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