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一、請問如何申請憑證?

需先申請案場,案場通過後每月回報電量計算憑證張數。

操作步驟如下:

  1. 註冊會員帳號(送出會員申請後須等待2-3個工作天審核)
  2. 會員通過後填寫憑證申請書
  3.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將進行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案場通過後平台系統會寄發發電設備查核通過報告
  4. 案場通過後可開始每月回報電量
  5. 憑證中心根據電量換算憑證張數並開立繳費單
  6. 申請人待憑證中心審核後發證
※案場申請說明請參考文件下載區,自發自用案場申請憑證轉供案場申請憑證
※憑證核發相關法規請參考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第六、七條
二、自用發電設備餘電躉售是否可以申請憑證?

自用發電設備若有餘電躉售的情形,憑證中心將針對自用電力部分核發憑證,躉售部分不會發憑證。

三、案場很小也可以申請嗎?

案場若有取得能源局設備登記,即可成為憑證中心憑證案場,並未限制案場裝置容量大小。

四、哪些再生能源類型可以申請?

再生能源發電案場取得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即可申請憑證。

五、我司有多處自建案場但沒有給任何單位審查及併聯,若想取得憑證該怎麼做?

您可先提供能源局以下文件,暫作為設備證明文件,經我們現場查核符合,且補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後,本局將核發設備查核報告給您,並每月核發憑證。

  1. 第一型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
  2. 第二、三型自用發電設備:設備同意備案文件或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現場查核需要準備哪些東西?
現場查核所需內容可參考文件下載區>法規>表TC-02 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
 
※查核人員會與案場確認其發電設備是否已完成併聯,接著查核人員會填寫查核計畫書,經申請人確認查核計畫書後計收評鑑費。
※現場查核會比對發電設備配置和線路是否和圖面一樣、有無接其他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情形、查證發電量。
※相關規範請參閱「再生能源憑證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第四條。
七、案場現場設備查核的頻率為何?

  1. 原則上為一年追蹤查核一次,但電量數據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得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設備追蹤查核;此外,若發電量有疑慮時亦會執行不定期電量查證。
  2. 相關規定請參考「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第八條 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
八、進行年度追蹤查核前是否仍持續發證?追蹤查核是否收費?

年度追蹤查核前仍會持續發證;年度追蹤查核亦須收取評鑑費。

九、若案場裝設新的或拆除舊的發電設備、累計設備及聯絡人更換該如何處理?

若案場有調整發電設備或聯絡人資訊時,須向憑證中心填寫發電設備變更申請書(表TC-06),並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憑證中心將視變更程度,通知案場進行不定期查核作業。

十、發電案場可否委由多個售電業申請憑證?

1.發電業可委託多個售電業銷售綠電,但若欲參與本局綠電媒合專區販售,同一期間之綠電僅能由單一售電業販售,以避免商品重複銷售的情形發生。


2.憑證申請時,由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後續憑證核發按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轉供與用戶之轉供電量,核發至對應之購電會員帳號中。

十一、哪些條件符合免徵對象?及免徵期間?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揭旨:

  •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憑證驗證之評鑑費及審查費予以免徵:
  1. 係機關、學校或立案之社會團體,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2. 其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裝置容量50瓩以下,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 前開符合免徵資格之申請人,如於免徵期間內取得憑證且有讓與前揭憑證之行為時,自憑證讓與日起應依規定計收評鑑費及審查費,且應補繳憑證讓與前免徵期間之評鑑費及所讓與憑證之審查費。
  • 前揭檢驗規費予以免徵之期間:109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