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人於憑證中心登錄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者,申請人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
- 另依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第8點第1款規定,發電設備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變更。及第8點第2款規定,前款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並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查核報告。
- 綜上,申請人發電設備變更且影響登錄事實者,應於1個月內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查驗機構出具之查核報告等相關文件,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