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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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440007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如下:

(一)受理申請並進行文件審查。

(二)登錄憑證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電量數據。

(三)核發憑證。

(四)憑證管理。

(五) 發電設備不定期追蹤查核。

(六) 轉供之發電設備自行評估機制管理。

三、受理申請及文件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人於申請憑證前,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使用該帳號登入平台後,以電子方式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

1.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書已正確填具公司、商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編號且可於政府公示網站查證者得免附。

2.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3.發電廠(站)電號證明文件。

4.完成併聯作業日期證明文件。

5.年度預估發電量資料。

6.查驗機構出具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7.利用地熱能發電者,溫泉水權狀。

8.申請人為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應檢附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有人之售電意向證明文件。

(二)未取得前款第二目文件者,得以下列文件替代提出申請:

1.新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或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2.既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及主管機關認定該發電設備係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相關文件。

(三)前款第一目新設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第一款第二目文件及原查驗機構更新之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提出經審查符合者,始得核發憑證。

(四)轉供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小於一千瓩者,第一款第六目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得以申請人所屬人員完成之自行評估報告代之,該報告並應經查驗機構核可。

(五)前款情形,申請人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五百瓩以上者,應於三個月內補提之。但情形特殊者,申請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六)未於前款期限以前提出者,自期限屆至之次日起至提出且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之日止,停止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七)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登錄發電量初始值。

(八)憑證中心受理後,應辦理文件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九)文件審查符合者,由憑證中心給予發電設備編號及開立審查費繳費單,申請人完成繳費後,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五條開始累計電量。

四、前點第四款申請人所屬之人員,應先經本局或本局指定機構訓練及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始得辦理自行評估。

前項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登錄發電設備電量數據作業如下:

(一)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電量數據:

1.採自動回傳方式者:

(1)應每十五分鐘回傳電量數據,並確保數據之正確性及穩定性。

(2)數據回傳中斷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因中斷未回傳之數據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傳;逾期未完成補傳者,該發電設備變更為非自動回傳方式登錄電量數據。

2.採非自動回傳方式者,應於每月三日前上傳電表照片並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3.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登錄前月躉售電量及檢附前月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再由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後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由憑證中心每月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並登錄電量數據。

(三)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續三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六、核發憑證作業如下:

(一)登錄電量以每達一千度累計一張憑證為原則,經每月電量確認後,憑證中心依憑證張數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並核發憑證。憑證中心得視需要核發電量未滿一千度之憑證。

(二)申請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審查費。

七、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人應每年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但電量數據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追蹤查核週期得改為三年。

(二)登錄電量經憑證中心比對電量監控系統分析結果有疑慮者,即保留累計電量,本局得進行不定期發電設備追蹤查核,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十四個工作日內配合查核。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局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三)前款不定期追蹤查核確認無誤後,即恢復保留期間累計電量。

(四)無法配合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五)前款主要缺點,包含設備或瓦時計無法運作、併聯點未安裝檢定合格之瓦時計、瓦時計準確度未低於一級、非屬再生能源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導致設備無法發電、電量無法被計量或電量不實者。

八、發電設備變更與停止使用作業如下:

(一)發電設備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該設備已停止使用,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變更或停止使用。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並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查核報告。

(三)申請人未依第一款申請變更或停止使用,致影響登錄事實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九、憑證讓與作業如下:

(一)憑證受讓人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由申請人以電子方式檢附讓與相關證明文件,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讓與。

(二)讓與申請經憑證中心確認後,申請人按約定移轉頻率向憑證中心提出憑證讓與張數。

(三)憑證中心確認讓與張數資訊無誤後,向受讓人計收服務費,並登錄讓與結果於憑證中心平台,受讓人即成為憑證持有人,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

(四)受讓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服務費。

十、憑證使用及宣告之登錄作業如下:

(一)憑證持有人得將該憑證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等環境效益相關事項,憑證中心並得將憑證使用及宣告資訊提供相關主管機關(構)查詢。

(二)憑證經使用或宣告後,憑證持有人應於取得佐證資料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憑證中心登錄該憑證使用或宣告情形。

(三)憑證經讓與後,讓與人不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其有使用或宣告後未向憑證中心登錄仍讓與受讓人之情事者,原讓與登錄無效,該憑證將被登錄為經讓與人使用或宣告之憑證,憑證中心並得將該情事之讓與人名稱、憑證年度、憑證編號等相關資訊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停止讓與人憑證中心平台帳號功能及電量累計。

(四)前款讓與人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經查核通過後,讓與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平台帳號及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十一、憑證撤銷作業如下:

(一)經查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局撤銷已核發之憑證,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通知相關機關(構):

1.重複申請核發憑證。

2.偽造電量數據。

3.經憑證中心認定之變更事項。

(二)前款申請人自撤銷憑證之日起停止累計電量,並於六個月後始得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經查核通過後,申請人得以電子方式檢附發電設備查核報告,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十二、憑證中心得公開憑證相關資訊。但含個人資料之部分,未經當事人同意者,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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