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再生能源憑證規費免徵期間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經標字第11004606520號

主  旨:再生能源憑證之申請人,依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免徵檢驗規費,如公告事項。

依  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憑證驗證之評鑑費及審查費予以免徵:

(一) 係機關、學校或立案之社會團體,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二) 其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裝置容量50瓩以下,且採行自發自用並無憑證讓與。

二、前開符合免徵資格之申請人,如於免徵期間內取得憑證且有讓與前揭憑證之行為時,自憑證讓與日起應依規定計收評鑑費及審查費,且應補繳憑證讓與前免徵期間之評鑑費及所讓與憑證之審查費。

三、前揭檢驗規費予以免徵之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