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媒合說明會」臺中場會議問答
一、時間:108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二、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大禮堂(台中市南區工學路70號)
三、問與答:
Q1:請問電證合一及電證分離的概念為何?
A1:電證分離目前會發生在自發自用戶,用戶自行產生電力並消耗,再將憑證賣給有需要的企業可用於CSR報告書及溫室氣體盤查等用途;電證合一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用電大戶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在此條例的規定裡,則須直接購買電力及憑證,此為電證合一的概念。
Q2:再生能源憑證是否有有效期限?
A2:再生能源憑證本身並無有效期限,則視用途而定,例如若是用於溫室氣體盤查,則須使用盤查當年度之憑證。
Q3:若無人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憑證是否即消失?
A3:憑證並不會因為無人購買而失其效力,仍為發電案場所持有,然因現階段憑證市場供不應求,故目前是買家多於賣家的情況。
Q4:公司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於撰寫CSR報告書宣稱使用綠電時,是否需要申請再生能源能源憑證?
A4:於宣告上之權力並無差異,因貴公司為自發自用,外購電力已扣除,若綠電不進行交易,則無申請憑證之強制性;然國際上推行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主要為了證明實際產生的綠電量,並於憑證中心有登載紀錄,亦會增加公信力。
Q5:再生能源憑證是否需每年申請?
A5:申請並成為再生能源憑證案場後,發電量即會自動累積並產生憑證,故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Q6:會議中提到,T-REC未來預計推廣至國際上交易,那台灣是否也可能承認I-REC?
A6:目前並不會承認I-REC,因I-REC於台灣發行的對象,皆是已躉售給台電的案場,然因台電會將擁有的再生能源計算入公用售電業排碳係數,I-REC持有者並不能宣稱使用綠電,亦不能使用於Scope 2的盤查。
四、結論:
非常感謝出席本次說明會的先進,相關提問皆已於會議中回覆,由於本局常接到業者的諮詢電話,表示對於電證合一及電證分離的概念尚不清楚,未來也將計畫於推廣說明會加強說明兩者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