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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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擬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 段4 號。
(三) 電話:02-23431858,聯絡人:劉冠麟技正。
(四) 電子郵件:kl.liu@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