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需先至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平台網站(以下簡稱T-REC)進行發電設備申請,發電設備經查驗通過後每月回報電量計算憑證張數。詳細申請與操作步驟如下:
- 至T-REC網站註冊會員帳號(送出會員申請後須等待2-3個工作天審核)。
- 會員通過後,申請人登入憑證中心帳號後,點選「申請發電設備」,進入查驗機構網站後,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T-REC)帳號進行登入,並依指示填寫「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書」,申請書填寫內容請詳見憑證中心官網文件下載區中認可制專區內之(認可制)發電設備申請教學指引。
- 查驗機構受理憑證申請後,進行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並於查核通過後,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 查驗機構核發查核報告後,案件進度會更改為「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申請人應於確認查核報告與檢附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以將資料提交到憑證中心網站。
- 發電設備經憑證中心審核通過後可開始每月回報電量。
- 憑證中心根據電量換算憑證張數並開立繳費單。
- 待憑證中心確認入帳後發證。
自用發電設備若有餘電躉售的情形,憑證中心將針對自用電力部分核發憑證,躉售部分不會發憑證。
案場若有取得能源局設備登記,即可成為憑證中心憑證案場,並未限制案場裝置容量大小。
再生能源發電案場取得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即可申請憑證。
您可先提供能源署或地方政府以下文件,暫作為設備證明文件,經我們現場查核符合,且補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後,本局將核發設備查核報告給您,並每月核發憑證。
1.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業執照影本(若直/轉供者之發電業執照須備註直/轉供)。
2.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若轉供自用者之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須備註轉供)。
3.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能源署或地方政府設備登記函文及台電併聯審查意見書。
根據《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第七條 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作業,原則上申請人應每年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但電量數據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追蹤查核週期得改為三年。此外,若發電量有疑慮時亦會執行不定期電量查證。
年度追蹤查核前仍會持續發證;年度追蹤查核亦由查驗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若案場裝設新的或拆除舊的發電設備,應登入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網站,點選「進行設備變更」後,填寫「發電設備變更查核申請書」,並向查驗機構提出設備變更查核申請。
若發電設備之聯絡人資訊有異動,請登入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網站,點選「更新聯絡人資訊」,填寫並送出後即完成更新。
1.發電業可委託多個售電業銷售綠電,但若欲參與本局綠電媒合專區販售,同一期間之綠電僅能由單一售電業販售,以避免商品重複銷售的情形發生。
2.憑證申請時,由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後續憑證核發按個別再生能源售電業轉供與用戶之轉供電量,核發至對應之購電會員帳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