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一、何時開始起算發電量?
- 自發自用、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自發自用餘電轉供自用:依據實際查核日起算。
*以查核人員拍攝之電表數值為起始值
- 獨立型直供、併網型直供、轉供案場、全額轉供自用:依據台電轉供起始日起算。
二、自動回傳和人工回傳比較

三、憑證中心如何得知案場每月電量?
根據《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第五點,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發電設備電量數據:
(一) 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電量數據:
- 採自動回傳方式者:
(1)應每十五分鐘回傳電量數據,並確保數據之正確性及穩定性。
(2)數據回傳中斷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因中斷未回傳之數據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傳;逾期未完成補傳者,該發電設備變更為 非自動回傳方式登錄電量數據。 - 採非自動回傳方式者,應於每月三日前上傳電表照片並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 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登錄前月躉售電量及檢附前月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再由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後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由憑證中心每月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並登錄電量數據。
(三)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續三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請至文件下載區參考「自發自用案場登錄電量教學」或「售電業與發電業確認電量教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