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就其銷售依法課徵營業稅 最新消息 3316 2019-09-04 一、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業務,應就其銷售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應於108年11月15日前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有關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090)